黑龙江省农业区划研究所姜国忠负责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农用耕地的保护、创造与再生系统的对策研究》。这项成果对加强耕地管理进行了研究。
为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必须加强耕地保护,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包括数量平衡和质量平衡。实现耕地质量的动态平衡必须做到以下两点:1、开展耕地质量评估与鉴定。首先,要制定耕地质量标准,以及全国及各地耕地质量标准的互换尺度。其次,要加强耕地质量的动态监测,并建立耕地质量动态监测报告制度,使之成为一项政府行为。2、防范耕地占用中的质量风险。首先,为了确保耕地质量稳定,必须做到在弥补被占用耕地时的数量与质量的统一,防止单纯用面积凑数的做法。其次,要坚决制止占用优质耕地进行项目建设。第三,尽可能走节地型城市扩建之路。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在政策和法律上允许耕地流转,在耕地管理问题上,也应改变观念,即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把耕地仅仅视为自然资源的观念,而建立起耕地是资产的观念。并将耕地实行资产化管理,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帐户。1、制定耕地基准地租和地价。基准地租是指按国家统一办法计算出来的各类耕地地租。国家制定统一地租的简便办法,可采用地租、地价的成本及平均利润评估法。即从单位耕地产品价值中减去成本及社会平均利润,剩下的就是地租。平均利润值可采用全国工业系统的平均利润率。所谓地价,就是地租除以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评估法,主要适合于农村耕地重新发包、租赁和农民由平均分配得到耕地使用权后的再转包。对于占用耕地的补偿地价,还要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2、加强耕地资产存量管理,确保耕地资产保值增值。耕地资产实行帐户管理,不仅要体现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且也要反映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产的变动情况。确保耕地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就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而言,其占用耕地补偿费不足以保证实现保值增值。尤其是耕地是农民的主要生存资料,建设项目征用耕地必须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1、耕地所有者要加强对耕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目前一些获得耕地使用权的农民,由于从事务工、经商等原因,将耕地使用权再次让渡。这种让渡往往是纯私人间行为,处于疏于管理的状态。如让这一状态任意发展,将不利于耕地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以及不能控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为此,必须对这种流转加强监督和管理。2、要研究和确认耕地使用权的抵押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在政策和法律上允许耕田承包权的抵押。为了保障农民生活的安全,可以规定一个允许耕地抵押比例。具体做法,应认真研究。3、要研究农业上市公司的耕地权利关系问题。在上市的农业公司中,其耕地作为资产也必然是其股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股民对其股票的买卖炒作,也必然包括其耕地资产的权利关系变动。这一变动是使用权的转移还是所有权的转移,需要明确。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高效的耕地地籍管理制度,乡及乡以上政府及土地、农业管理部门掌握的只是宏观耕地数字,而对耕地微观变动难以及时掌握。这也是造成某些耕地管理失控的重要原因。1、耕地地籍管理。地籍管理就是要搞好耕地登记,包括地块位置、编号、评估质量、面积、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承包起止日期、转让情况,以及村、乡、县和国营农场耕地的分布图等。可以考虑首先从村、乡、县和国营农场开始这一工作。现在计算机工具已普及,通过联网管理完全可以办到。2、耕地地籍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动态管理上。耕地地籍登记要做到村、乡、县和国营农场有底帐,通过计算机进行联网。在此基础上对今后的耕地增减变动、流转状况随时进行登记录入,以提高地籍管理的准确程度。3、耕地地籍管理的难点是耕地质量评估问题。解决办法可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一个评估大纲,再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各种细则,最后由县、乡、村人员根据评估条件对相应耕地类型进行评估。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耕地评估与耕地的动态监测结合起来进行。